1.企業上級控股公司(集團公司、總公司)或區縣行業主管部門關于企業享受污染擾民搬遷政策的請示
2.《企業享受污染擾民搬遷政策申請表》(附件1)
3.土地處置證明文件
4.搬遷補償資金使用方案
5.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6.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7.企業污染擾民的相關證明材料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同意享受政策的批復。
(三)免稅手續辦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的相關規定,搬遷企業憑享受污染擾民搬遷政策的批復、《國家征用、收回及搬遷企業轉讓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審核表》(附件2)及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到區縣地方稅務局辦理免征土地增值稅等相關手續。
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按照現行企業會計制度核算。搬遷補償收入涉及的營業稅及所得稅等嚴格按照現行稅收管理政策辦理。
四、企業獲得的搬遷補償資金應主要用于在京津冀為主地區開展現代制造業、高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項目建設及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五、企業上級控股公司(集團公司、總公司)、區縣行業主管部門應切實落實對污染擾民企業搬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責任。對利用搬遷資金新建設的項目,在項目竣工后應要求企業及時驗收,并提交驗收報告,同時抄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
六、“關于下發《北京市推進污染擾民企業搬遷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實施辦法》的通知”([99]京經規劃字第200號)、《關于規范污染擾民企業搬遷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京發改[2007]2014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企業享受污染擾民搬遷政策申請表
2.國家征用、收回及搬遷企業轉讓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審核表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