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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規模納稅人分開核算劃算嗎?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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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稅法規定對于有兼營行為的納稅人,能分開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律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兼營繳納增值稅的貨物和勞務是必須繳納增值稅的,而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則可根據分開核算與否選擇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講一般適用的稅率都在10%以上,遠高于營業稅的稅率,所以一般納稅人分開核算更合適,而對于商業小規模的征收率是4%,有一些籌劃的空間。 大熊計算機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該公司既銷售計算機硬件,又從事軟件的開發與轉讓,4月份,該公司硬件銷售的銷售額為180萬元,另外開發軟件的的轉讓收入為20萬元, 如果該企業對兩種業務分開核算,則應繳納的稅款如下: 應納增值稅=180/(1+4%)*4%=6,9230萬元 應納營業稅=20*5%=1萬元 如果不分開核算,則應繳納的稅款如下: 應納增值稅=200 /(1+4%)*4%=7,6920萬元 可以看出,如果不分開核算2310元,所以有的情況下,小規模企業不分開核算可能更劃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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