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6日聯合對外發布消息,為促進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我國將從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從而推進我國補充養老保險(放心保)制度建設。
根據上述三部門日前聯合下發的《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我國對單位和個人不超過規定標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對個人從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實際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統稱為補充養老保險,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改革,1991年明確了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目標。
財政部稅政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三部門研究出臺促進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展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政策出臺后,年金參保者均可享受遞延納稅的好處,相當一部分參保者還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此次發布的年金稅收政策主要研究借鑒了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引入遞延納稅模式。
所謂遞延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也稱EET模式(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
EET模式是西方發達國家對企業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種稅收優惠模式。據了解,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中,法國、德國、美國、日本等多數國家均選擇了EET模式。
該項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