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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設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 |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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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務院發布《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規定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目前兩個文件尚未發布。 《通知》規定,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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