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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地稅成功追征全國首例非居民個人間接轉讓境內股權稅款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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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9日,全國首例非居民個人間接轉讓中國境內企業股權個人所得稅1368萬元在深圳地稅局入庫,從而結束了長達半年跨境稅款追蹤,實現了非居民個人在境外間接轉讓境內子公司股權征稅個案突破,為國家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立法提供了積極參考,為拓寬反避稅視角做出了有益探索。 某香港人在港注冊一家典型“殼公司”,注冊資本僅有1萬港幣,2000年該公司作為投資方在深圳注冊一家法人企業,專門從事物流運輸,同時置辦大量倉儲設施。經過近10年的經營,深圳子公司已成為品牌企業,一批世界頂級貨運公司成為其客戶,經營前景十分看好,而且由于近幾年房地產市場一直處于上升趨勢,公司存量物業市場溢價很大。2010年,通過香港某中介公司撮合,該港人在境外將香港“殼公司”轉讓給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為子公司一并轉讓,轉讓價格高達2億多元。 對于港商個人取得的轉讓收益是否征稅,稅務機關和個人存在很大分歧。經過反復調查和多次取證,稅務機關認為,從形式上看,港商直接轉讓的是香港公司股權,而實質上卻是由于境內子公司超常溢價帶來的市場效應促成了交易,這種交易存在重大避稅嫌疑。由于港商常居境外,為跨境磋商和稅收征管增添諸多不確定性。 鑒于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關于反避稅的規定尚未完善,深圳地稅向國家稅務總局請示。經總局批復確認,該案股權轉讓協議中的標的包括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的資產,該股權轉讓中涉及轉讓深圳公司部分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從而為本案征稅提供了有力依據,為順利追征稅款提供了有效保障。 深圳毗鄰香港,非居民以個人身份在港注冊公司獲得法人企業身份轉投內地企業的現象很多,這些在港公司本身并無經營業務,屬于“殼公司”或“導管公司”,實質經營活動基本由境內公司承擔。對于這種直接轉讓在港公司股權而間接轉讓境內公司股權行為,如果在港公司股東是法人企業,稅務機關可以依據總局相關文件,認定其濫用組織形式,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穿透其中間公司直接界定為轉讓境內公司股權進行征稅。而如果是非法人企業,屬于自然人股權轉讓,對其轉讓所得進行征稅目前存在法律適用問題。 因此,本案在實踐上的率先突破,將有利于推動國家稅收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打通反避稅理念和手段在相關稅種之間的瓶頸,對公平稅負和捍衛國家稅收主權具有里程碑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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