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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國稅函[2009]137號 水產品初加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問題的批復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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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福建福鼎海鷗水產食品有限公司水產品初加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問題的批復 發文日期: 2009-06-09 發文字號: 閩國稅函[2009]137號 寧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福建福鼎海鷗水產食品有限公司水產品初加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問題的請示》(寧國稅發[2009]3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的規定,對于企業從事農產品初加工服務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鑒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下載: xls 文件中界定,農產品初加工服務是指:“由農民家庭兼營或收購單位對收獲的各種農產品(包括紡織纖維原料)進行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漚軟或大批包裝以提供初級市場的服務活動,以及其他農產品的初加工活動。”,對福建福鼎海鷗水產食品有限公司收購初級水產動物整體,將水產動物整體或去頭、去鱗、或去內臟、去骨(刺),經冰鮮、冷凍保鮮、包裝等簡單處理后,制成水產動物初制品銷售等“農產品初加工”活動,其實現的所得可以享受農產品初加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但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罐頭以及調味烤制的水產食品不屬于初加工范圍,不得享受農產品初加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對企業同時從事免稅和征稅項目的,其免稅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特此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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