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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函[2003]12號 關于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轉讓股權不征營業稅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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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轉讓股權不征營業稅的通知 2003-01-03 國稅函[2003]1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的要求,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正在進行改制。在改制過程中先對擬分離的專業分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再按照中介機構的評估凈資產額,以一定比例折合為持有改制后獨立法人公司股份,其后將持有的股份平價轉讓給改制后注冊成立的專業分公司。對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改制過程中涉及的股權轉讓行為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現行營業稅法規規定,營業稅征稅范圍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進行的重組改制過程中發生的轉讓持有股權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營業稅。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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