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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進出口稅收政策之出口舊設備退(免)稅 |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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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印發《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6號),對現行出口舊設備享受退(免)稅的優惠政策進行了規范與調整。出口舊設備是國內貨物境外投資、境外帶料加工貿易以及援外出口貨物等國家鼓勵扶持項目中必不可少的主要因素。但是,從上看到由于出口舊設備所對應的境外經營項目不同,其各自的稅收政策、退(免)稅申報以及資料提供都要求不一。國稅發[2008]16號文的下發,將各種貿易形式下舊設備出口退(免)稅的操作規范化、一體化了,也為支持國家對外經濟發展實施“走出去”的戰略方針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一、出口舊設備的定義 用于出口退(免)稅的舊設備專指出口企業作為固定資產使用過的設備(即自用舊設備)和出口企業直接購買的舊設備(即外購舊設備)。 上述出口企業主要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如:房產開發)。可以看到,出口舊設備退(免)稅的企業范圍與一般貿易是有區別的,對于出口舊設備享受退(免)稅,將非增值稅納稅人列入范圍也是符合當前我國擴大“走出去”戰略的實際需求。因為,在眾多境外投資項目中就包括房地產開發、修橋鋪路等建筑工程,做為對外貿易中的特殊貿易,也能享受到增值稅退(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出口舊設備退(免)稅政策 出口舊設備貿易的方式包括: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自營出口又包括:自用出口與收購出口。 根據國稅發[2008]16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應按照相應的退稅率計算退稅,如果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他單證齊全的,或者是外購舊設備直接出口的,應實行出口環節免稅不退稅(以下簡稱“免稅不退稅”)辦法。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和外購直接出口的舊設備,實行免稅不退稅辦法。 舊設備的出口退(免)稅管理由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 三、出口舊設備申報退(免)稅辦理 (一)出口退(免)稅認定 出口企業應在舊設備出口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持下列資料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認定手續。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申報退(免)稅手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自用舊設備后,在規定申報期內,填寫《出口舊設備退(免)稅申報表》,并持下列資料,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退(免)稅: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企業提供); 2、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3、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4、出口收匯核銷單。 5、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出口退(免)稅審核 主管退稅機關接到出口企業申報后,須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同海關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認為有必要進行進一步核實的普通發票,可以通過函調的方式核查其納稅情況。如核查無誤的出口舊設備予以退(免)稅。 如果企業不能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及其他規定憑證的,按照現行稅收政策予以征稅。 四、出口舊設備退稅計算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其計算退稅公式為: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不含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已提折舊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須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向主管退稅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計算提取折舊,并計算設備折余價值。主管退稅機關接到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的退稅申報后,須填寫《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交由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辦理退稅。 五、出口舊設備退(免)稅其它規定 申報退稅的出口企業屬于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的,其自獲得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資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舊設備,主管退稅機關應核實該設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后方可辦理退稅;如經主管退稅機關核實,該設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已計算抵扣,則不得辦理退稅。 外商投資項目已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且已超過5年監管期的國產設備,不享受退(免)稅。那么,未超過5年并且已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出口舊設備,應按出口免稅處理。 對出口企業騙取出口舊設備退(免)稅的,按照騙取出口退(免)稅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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