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7.31各縣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自2012年7月1日起,對我局征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項目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確定為0.75%。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項目認定采用事先備案管理,相關企業名單(項目名稱)及相關報備資料須由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初始納稅申報前報市(縣)局備案由市(縣)局傳各征管大廳所屬征管單位后方可執行。備案資料包括:
(一)《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二)《建設項目協議書》或合同,且需注明項目總建筑面積和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建筑面積、單位面積限價金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等;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總圖、《開工許可證》等項目建設的有關批準文件;
(四)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項目的日常稅收管理。從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按項目分別建立檔案、對納稅人項目立項、規劃設計、施工、預售、竣工驗收、工程結算、項目清盤等房地產開發全過程及收入成本費用歸集核算情況設置臺賬(具體臺賬內容及表格可與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中的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通用)實行跟蹤監控,按年度做好年度匯算清繳,項目結束時及時做好清算工作,并將年度匯繳及清算結果報市局備案,做到稅務管理與納稅人項目開發同步。
對不能按期報送資料、年度匯繳核查相關臺賬未建立或者不完整,以及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項目與非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項目收入、成本及費用劃分不清的,則統一按非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項目預征率預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