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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納下崗再就業人員所得稅優惠審批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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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業務概述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再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記錄原件及復印件 (3)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件 (4)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總金額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應于年度申報前申請減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辦結時限: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 (1)接收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印章是否齊全、填寫是否完整、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2)紙質資料不齊全、填寫內容不完整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無誤后,在系統中正確錄入《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3.轉下一環節 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通過系統調閱以下信息: (1)企業營業執照登記信息 (2)稅務登記信息 (3)納稅申報表信息 (4)財務報表信息 2.實地審核 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后,稅務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制作調查報告。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核結果和審核權限,根據審核權限簽署意見,將簽署意見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份送達納稅人,相關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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